領養黑貓1個多月退貨 原主求償16萬 法官判賠這金額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認爲李男確實違約,但協議書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有失公允且過重。(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李姓男子向林姓女子領養1只黑貓,但僅1個多月就退養,事後林女依「愛心認養協議書」要求林男支付10萬元罰金和6萬律師費,但李男辯稱他不是退養,而是轉給另一位愛媽,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認爲李男確實違約,但協議書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有失公允且過重,也違反送養流浪貓公益本意和簽訂契約目的,判李男應賠償3萬5000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和林女今年3月13日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林女將黑貓交付給李男飼養,但李男4月26日就跟林女說「可能要退養」等語,經協調後,李男將黑貓送至林女指定處所,林女依當時簽訂的協議書,認爲李男已違反爭契約第17條,「認養1個月~1年棄養或退養,需付10萬元罰金」相關內容,主張李男需支付10萬元,並依第20條請求6萬元律師費,共計16萬元。
李男聲稱是送養給原告所指定的愛媽,並非退養或棄養,因爲退養是指退回原告的處所,且簽署協議時,原告並未和他逐條討論,也沒有口頭跟我說棄養會有什麼處罰,要他負擔律師費不合理,甚至提到如果林女委任顧立雄當訴訟代理人,他怎麼負擔?
法院審理,依當時對話紀錄,認爲李男確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已構成契約違約,但契約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的約定顯然過重,與誠信及比例原則不符。
判決書提到,契約是要讓流浪貓找尋合適照顧者,約束認養人履行相關義務,避免不當處置流浪貓,危害動物健康或生命,並非不當增加認養人額外經濟上利益或負擔,若認違約1個月即應給付違約金10萬元,已違反送養流浪貓公益本質,加上此契約是認養期間愈長,違約金愈高,認應依認養期間長短按比例計算違約金才妥當,審酌後依民法判李男違約金1萬5000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