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受害者求償128萬僅獲賠2萬 法官揭原因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A今年6月間誤信詐騙集團話術,匯款10萬元希望能投資獲利,後來發現被騙,憤而決定對已落網的詐團成員小洋(化名)提告求償128萬元。不過,由於小洋僅負責轉交其中的2萬元,最終彰化地院法官判小洋應賠償A婦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小洋幫助詐團騙了A婦2萬元,但A婦向小洋求償共計128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A婦在判決書中主張,該詐團成員在今年6月間向她佯稱,可以透過加入投資網站下單獲利,但必須由客服提供銀行帳號匯款之後才能下單,她一時不察落入陷阱,並匯款10萬元至指定帳戶。

接着,詐團車手將帳戶中的2萬元提領出來,再轉交給小洋購買虛擬貨幣,最後由小洋把虛擬貨幣轉交給詐團其他成員處理。後來A婦發現受騙,憤而決定對已經落網的小洋提告求償128萬元。

對此,小洋表示,僅願意承擔自己詐騙的2萬元部分。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小洋收取車手的2萬元贓款再轉交出去,導致A婦損失2萬元,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他與本案詐團成員均屬於共同侵權行爲人,依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對A婦所受的損害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接着指出,雖然A婦主張求償128萬元,但刑事部分已經認定,A婦因爲小洋的行爲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爲2萬元,所以無從主張小洋應該負起「超過損害範圍」的賠償責任,最終判小洋應賠償A婦2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