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詐團騙錢 怒告人頭戶求償85萬卻敗訴!原因公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投資人前年10月間誤入詐騙集團陷阱,損失75萬元,憤而決定對提供人頭帳戶的小清(化名)提告求償75萬元,再加上1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雲林地院法官認爲,投資人應該向「指示匯款的人」提告求償,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投資人被詐團騙錢,向提供人頭帳戶的小清提告求償,卻被法院裁定駁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投資人在判決書中主張,小清明知不能將銀行帳戶、網銀帳密、網拍平臺帳密隨意交給他人使用,仍爲了獲取3500元報酬,將名下2個帳戶交給詐團使用;詐團取得帳戶資料之後,便以投資獲利等理由,誘導他匯款75萬元,結果錢一轉進該帳戶,隨即被詐團成員轉移,他驚覺受騙,憤而決定對小清提告求償75萬元,外加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85萬元。

小清則辯稱,當時他以爲帳戶是交給正當化妝品公司經營網拍平臺使用,錢是投資人依照詐團成員指示匯入帳戶的,他與投資人並無給付關係,況且在此案當中,他根本沒有拿到任何報酬。

雲林地院法官認爲,投資人主張小清應當返還75萬元不當得利,但從此案看來,兩人僅有履行關係,並無給付關係,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508號、112年度臺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也就是說,投資人只能向「施以話術詐騙,並指示其匯款之人」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法官表示,被害人僅在人格法益、身分法益受侵害時,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但本案的投資人是因爲財產權受到侵害,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之權利或人格法益無關,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