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滑手機」害他溺水昏迷 住戶怒告社區求償百萬吞敗
▲社區泳池嗆水昏迷,新北男住戶怒告求償百萬慘敗。(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住戶於社區泳池游泳時嗆水昏迷,事後認爲救生員疏於值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設置救生設備導致救援延誤,向管理委員會提告侵權,求償109萬餘元。士林法院認,泳池委由專業廠商管理,管理委員會未有選任或指示上的過失,判李男敗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2年5月間進入社區泳池游泳,期間突然嗆水窒息昏迷,浮在水面上,經其他住戶發現大聲呼救,值班救生員才進入池中將他撈起。救護車接獲報案後趕抵現場,將李男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救,他因肺部積水、缺氧等傷勢住院治療。
李男主張,事故當下救生員坐在沙灘椅上滑手機,未在警戒位置值勤,且當時並未配備應有的救生器材,導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此外,該名救生員直到事發數月後才取得救生員證照,社區並未落實檢核。他認爲管理委員會疏失重大,依法提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給付109萬多元及利息。
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辯稱,泳池管理、維護及救生工作皆委由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依合約公司須派合格救生員並負全責。社區本身已善盡管理義務,並無設施不良或怠於改善情事。檢方先前也針對本案偵查,認定救援時間不逾1分鐘、因果關係難認,最後不起訴,李男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
管理委員會也指出,該泳池屬社區內部設施,並非對外營業,李男援引的游泳池管理規範僅適用於營業性泳池,主張根本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社區管理委員會屬於由住戶選任成立的組織,依法得委任專業公司進行管理,僅需對第三方的「選任與指示」負責。事發當時泳池管理全由鴻陽公司負責,李男也未能提出社區在選任或指示上有過失的證據。至於泳池是否設置救生器材,也不受游泳池管理規範拘束。
因此,法官認定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未違法或有過失,李男請求損害賠償沒有理由,判決駁回全部請求,並由李男負擔訴訟費用。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