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滑手機 害游泳教練溺斃
嘉義市國民運動中心去年12月發生游泳教練溺斃事件,嘉義地檢署21日偵結,將當天值班的吳姓和楊姓救生員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呂妍庭攝)
62歲蔡姓游泳教練2024年12月1日到嘉義市國民運動中心遊泳,突然沉入池底未再浮出,過13分鐘才被其他泳客發現,送醫搶救不治,法醫相驗確認爲溺水窒息死亡。嘉義地檢署調閱監視器,查出25歲吳姓救生員於事發當時在看手機、21歲楊姓救生員離開崗位未告知吳男,因此2人均未發現泳客有異狀,依過失致死罪起訴2人。
蔡姓游泳教練是嘉市國民運動中心常客,去年12月1日傍晚到泳池運動,原本正常游泳,但停在跳臺底下水道沒多久,於6時19分沉入池底,因當時水道附近並無其他泳客、池水也無動靜,未被發現。直到6時31分有泳客看見水底有人,趕緊向救生員反映,吳姓救生員及剛值班的周姓救生員立刻下水救人送醫急救,但爲時已晚,致命的13分鐘成檢方調查重點。
起訴書指出,事發當時,吳姓救生員在游泳池區值班座位看手機,原本在場的楊姓救生員爲了在下班前完成設備檢視,於6時22分離開卻未告知吳,2人均未發現有人沉入池底。
檢察官認爲,吳男與楊男領有合格救生員證書,受僱國民健康中心委外公司,2人事發時都在值班期間,應知悉游泳池對泳客有一定危險性,本應注意隨時觀察泳客身心狀況及反應,且依泳池區域大小、當時池內人數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且僱用契約書載明救生員執勤時不得使用行動電話,吳因看手機疏於注意游泳池情況,楊離開也未交代吳,2人疏未注意巡視、監看泳池內泳客致釀生意外,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