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場僅1個救生員!女兒戲水溺斃 教練母提告獲國賠159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女性游泳教練3年前帶着女兒前往南部一處公有游泳池,由於她需要指導學員游泳,便將女兒獨自留在SPA區的水池戲水,沒想到卻發生溺水憾事。事後,女教練及其丈夫對鎮公所提告要求國賠,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鎮公所在泳池安全性管理上確有疏失,但女教練也有過失,最終判鎮公所應賠償女教練及其丈夫159萬餘元。

▲女教練帶女兒前往游泳池,卻發生溺水憾事。(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女教練2022年間帶着女兒前往某公有游泳池,由於她需要教導學員游泳,便將女兒獨自留在SPA區的水池戲水,沒想到當天晚上有學員的家長髮現孩子溺水,經現場急救並送醫治療,仍宣告不治。女教練認爲,該泳池至少應配置3名救生員,現場卻只有2名救生員,其中1人還要負責櫃檯售票業務,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明顯缺失,因而決定提告要求國賠。

屏東地院法官表示,該泳池由當地鎮公所負責管理,泳池總面積爲692平方公尺,依照規定應配置至少2名救生員,鎮公所卻因爲人力不足問題,將原本2名救生員的其中1人調派到門口擔任櫃檯售票人員,僅留1名救生員在泳池區,顯然不足以保障泳客的安全,的確欠缺泳池安全性管理。

法官指出,這起案件是因爲泳池救生員不足,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女童溺水,進而發生憾事,女童的死亡與鎮公所對泳池的管理缺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女教練及其丈夫依法確實可以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不過,法官也提到,事發之前救生員曾提醒女教練要讓女兒使用浮具,以確保安全,女教練長期在該泳池工作,應當知道泳池的規定,卻還是讓女兒獨自在SPA區的水池戲水,雙方應各負一半的事故過失比例責任,最終裁定鎮公所應賠償女教練及其丈夫159萬4729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