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中生戲水溺斃!爸媽告市府「告示牌有問題」判國賠218萬

▲王姓高中生2年前在海邊溺水死亡,家屬向臺中市府風管所提國賠勝訴。(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王姓高中生2023年在大安濱海樂園戲水溺斃,王家父母認爲,現場告示牌字小又模糊,且未就戲水範圍等明確指示,也沒有插警告紅旗等,認爲中市府風管所跟負責管理的海龍海上救生協會有疏失。地院認同戲水區標示不足、警示杆不明確,遊客無法明確看出戲水區範圍,判賠家屬218萬餘元。

2023年6月,年僅17歲的王姓高中生跟同學到臺中市大安濱海樂園海水浴場戲水,結果在戲水2小時後,疑似溺水失聯。2天后,王姓高中生遺體被發現在現場南園沙灘,檢方相驗遺體後,認定是溺水窒息而亡。

▲▼王家父母認爲,大安濱海樂園標示不足,告示牌字小,且海域內無明顯標竿。(圖/記者許權毅攝)

王生父母對臺中市政府風管所與實際管理的臺中市海龍海上救生協會,提出國賠。王家父母主張,兒子年僅17歲,無社會經驗,當時在開放時間進入,縱使看過禁止事項告示牌,仍無法根據上頭說明,得知各區域明確位置跟範圍,況且現場「遊客須知」告示牌字小又模糊,「敬告遊客」告示牌沒對退潮可否戲水有指示。

王家父母也認爲,海水浴場的「沙灘戲水區」僅設立旗杆,沒有拉起警戒線,現場當時也沒有掛警告危險的紅旗。每當海水退去,旗杆只像一支竹杆,沒任何用途。兒子跟同學在戲水時,沒聽聞任何廣播,救生員未確實進行「近岸巡邏」、「警戒勸離」及「沙灘救生哨」等水域援安全維護工作,顯有過失。

王家父母強調,大安濱海樂園主打就是「退役蛙人」當救生員攬客,事發當天沒有宣傳所說4名蛙人,只有2名救生員在場,第一時間無裝備徒步趕往,導致救援不及。

依此,王家父母向風管所或海龍海上救生協會求償喪葬費、扶養費(實際應爲750萬餘元,但僅求償100萬)、精神賠償等,合計218萬3930元。

▲王姓高中生當年漂到海域南方纔被發現遺體。(圖/ETtoday資料照)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則以國賠法中「管理機關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情事者,國家於此狀況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爲由,認爲管理並無疏失,對於王姓高中生冒險行爲,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海上救生協會更說,王姓高中生已經17歲,經過告示牌置之不理,未依規定強行犯險,人超越戒護區跟衝浪區合計500公尺範圍,沒聽見廣播,正是因爲已經離開戒護區。

臺中地院認爲,應觀察現場整體標示有無欠缺,現場告示牌有提供範圍「座標點、橫縱座標、經緯度」數字,但是民衆難以肉眼看出,無法知悉詳細位置,縱使風管所說有架設竹竿,標示戲水範圍,但從現場照片仍可看出,竹竿上無旗幟或繩索相連,並無形成封閉區域。

▲▼家屬當時掛衣、撒銀紙祈求儘快找尋下落。(圖/記者許權毅攝)

地院認爲,王姓少年當時17歲,確實無社會經驗,就算看過告示牌,仍無法用「經緯度」等數字,依此看出詳細區域位置。王姓少年同行者也稱,不曉得所謂杆子的用途,足以認定少年等人無法明確知道戲水區。

但是,地院認爲少年戲水點在距離堤防1公里,已經遠遠超出戲水區,當下確實無法用肉眼察覺異狀,難以認定救生員有過失。

全案認定臺中市風管所應賠償王家父母各自242萬餘元以及240萬餘元,惟2人僅請求合計218萬餘元,因此判賠218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