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豹潭6人溺斃案新北市府推「非權責機關」拒國賠 遭判賠617萬

▲虎豹潭命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新北市雙溪虎豹潭2021年溪水暴漲,6人死亡,死者家屬認爲新北市府未於周邊設置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以及救生設施,未善盡管理之責,提國家賠償訴訟。新北市政府則否認爲權責機關,監察院去年通過糾正新北市府。新北市府仍堅稱其非權責機關,而國賠官司正式出爐,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判新北市府再給付351萬4640元,合計應賠償617萬3201元。

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範巽綠調查新北市虎豹潭梳子壩6人溺斃案,當時新北市政府開放虎豹潭梳子壩提供居民、遊客通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及新北市政府水域安全維護工作分工表等規定,新北市政府負有場域管理責任,惟事故現場無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及救生設備,新北市政府事前顯未善盡場域管理責任,造成6人不幸溺斃,然憾事發生後新北市政府仍堅稱其非權責機關,推諉卸責,顯有怠失,故於112年2月通過糾正新北市政府。

被害人家屬根據監察院調查結果請求國家賠償,去年5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新北市政府應賠償265萬餘元,兩造均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認定新北市政府爲虎豹潭梳子壩之管理機關,雖開放梳子壩提供居民、遊客通行,然事故發生前未設置警示標誌與救生設備,故6人溺斃之死亡結果與新北市政府之管理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於114年7月22日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並加碼判賠351萬餘元,合計賠償617萬餘元。

監委葉大華、蔡崇義、範巽綠表示,本院通過糾正案後,曾接獲受害人家屬之陳情書,表示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於112年4月19日函文拒絕國賠,故請求據本院調查報告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故協助其等向新北市政府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對於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新北市府確實有過失,應賠償617萬餘元,還給被害人及家屬公道,倍感欣慰。

監委葉大華、蔡崇義、範巽綠另指出,本院糾正新北市政府後,爲防範憾事重演,要求新北市政府應善盡職責,進行現地檢討,加強公共安全等相關警示與後續補強措施。就此,新北市政府雙溪區公所針對轄區重要開放水域或戲水熱點,邀集各里辦公處、雙溪區消防隊及各級學校等單位提報戲水熱區,實施實地會勘完成評估作業,增設救生樁7處、救生圈12處、告示牌4座,以維護水域安全。

此外新北市政府也成立雙北山區雨量警示羣組,並於事發地點增設CCTV影像監視系統及廣播設備,雙溪區公所、太平派出所、消防單位值班臺皆可透過手機App,即時監看水情;只要接獲豪大雨防災警告,就由值班員警趕往虎豹潭現場查看,立即要求戲水民衆離開,並由區公所、消防隊,運用網路及廣播勸離戲水民衆,同時派員前往現場執行驅離,避免再有不幸事件發生。

監委葉大華、蔡崇義、範巽綠強調,除被害人家屬根據本案調查報告與糾正案請求國家賠償,獲致勝訴判決,還給被害人及家屬公道之外,本院亦將持續督請有關機關做好水域安全,針對相關設備設施通盤詳細檢討,以求精進,守護民衆生命,避免再有憾事發生。

此外,監委葉大華、蔡崇義、範巽綠也調查發現,本案戶外活動相關營利行爲涉有逃漏稅情事,經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業依規定對違規業者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