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八仙塵爆國賠案 觀光署、新北市府需賠2100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本報資料照)

2015年八仙樂園塵爆意外造成多人死傷,其中5名死者的父母共同提告,對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塵爆發生,固直接肇因於現場懸浮於空氣中粉塵遇適切熱源發生爆燃而釀成,惟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依法令執行職務,與塵爆發生,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今(25)日判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共計2100萬元,至於內政部消防署免賠。可上訴。

5名罹難者的父母請求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國家賠償,主張其孩子於2015年6月27日參加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在八仙樂園舉辦的彩色派對,但活動於當天晚間8時31分許發生粉塵爆炸,其孩子罹難死亡。

5名罹難者的父母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消防署未防範粉塵易燃性、未確保逃生動線恰當、未確實檢查八仙樂園等,怠職有過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

一審及二審認定事故是因彩色派對的活動及設計不當等,非觀光局等怠於行使職務,駁回其聲請,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八仙樂園於1898年7月8日開幕,2006年間經交通部核可觀光地區範圍面積爲12.3166 公頃,交通部觀光署於核可時即已知悉八仙樂園之園區內存在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之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之遊樂設施。

且於歷次檢查時即知悉八仙公司有將該等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所營面積遠超過覈准面積範圍等情,卻僅於歷年定期檢查中重複記載「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設施請勿對外開放使用」等語,而於八仙公司數年均無改善時,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定期停止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以令八仙公司改善,長期任令違法狀態繼續存在,是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新北市政府公務員已知悉八仙樂園內存在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之情事,但自2009年至2014年各半年度就八仙樂園之歷次考覈,就「觀光遊樂設施安全」項目,僅重複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游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語,均未落實督導八仙公司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在內之違法設施繼續存在,亦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表示,八仙公司於2015年6月間違法將八仙樂園中包括「快樂大堡礁」等在內區域分割出租予呂忠吉擔任負責人的瑞博公司。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長期任令八仙樂園園區內存在違法狀態,可能導致八仙公司就違建物從事其他非法使用,此屬該管公務員可得預見之範疇。

若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於塵爆發生前即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就八仙公司的違法情事爲裁處罰鍰、定期停止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

若新北市政府於係爭塵爆發生前,即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爲明確處置,或依都市計劃法、建築法第規定,對八仙公司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快樂大堡礁」、勒令停止使用「快樂大堡礁」,則瑞博公司即無從向八仙公司承租「快樂大堡礁」的違建場地,塵爆亦不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