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豹潭6死 新北市府遭判國賠617萬

新北市雙溪虎豹潭四年前溪水暴漲釀六死,鍾姓死者家屬認爲新北市府未於周邊設置警告標語、廣播系統和救生設施,未善盡管理之責,提國家賠償訴訟。基隆地方法院判市府賠償二六四萬餘元,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市府未盡提供國民安全公共設施義務,判再給付三五一萬餘元,合計應賠償六一七萬餘元。

鍾姓男子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參加天大地方公司招攬的虎豹潭步道健行及生態導覽,領隊蘇秋雅下午二時許帶團員自虎豹潭步道停車場出發時已下雨,一行人沿北勢溪上游走,右轉通過北勢溪河牀間虎豹潭「梳子壩」,下午四時許雨勢磅礡,她與團員決定折返,卻沒明示路線。

蘇秋雅怕有人脫隊,從隊伍最前方走至最後方,邊說「不要通過梳子壩」,但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鍾和另五人因無人在前方引導,加上現場無警告暴雨時勿通行標示,原路折返時河水暴漲且湍急,六人遭衝落溪中。

鐘的家屬主張新北市府開放梳子壩供人通行,還成觀光景點,周邊卻無警告標示與救生設備等,有過失。新北市府則稱梳子壩本就不容許旅客通行,纔沒設立警告標語,否則會讓旅客困惑是否可通行,事後增設「山洪暴發前兆,切勿過溪」告示牌,是配合監察院檢討報告及防範相同事件,非先前管理有疏失。

一審認爲新北市府沒在梳子壩過溪處兩旁設置警示標誌,被害人無從趨吉避凶、理智判斷,管理有疏失,判賠鐘的妻子、母親與兩個小孩二六四萬餘元;鍾家人與新北市府皆上訴。

高院認爲早年雙溪區公所爲了居民需求,設置過水跳石,屬國家賠償法定義的「公共設施」,若有設警告標誌、救生設備,鍾可能倖免於難,計算喪葬費用、家屬傷痛程度、經濟狀況後,判新北市府應賠償六一七萬餘元。可上訴。新北市府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再研擬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