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練溺斃!2救生員看手機、不告而別 被依過失致死起訴

嘉義市國民運動中心遊泳池去年12月發生游泳教練溺斃事件,事後兩名救生員被起訴。(呂妍庭攝)

62歲蔡姓游泳教練去年在嘉義市國民運動中心遊泳,沉入池底13分鐘後才被發現,緊急送醫搶救不治,嘉義地檢署調閱監視器,發現當時吳姓救生員在看手機,楊姓救生員離開崗位、不告而別,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對兩人提起公訴。

蔡姓游泳教練2024年12月1日傍晚到嘉市國民運動中心遊泳,沉入水中10多分鐘纔有其他泳客發現異狀,馬上告知現場吳姓救生員及剛值班的周姓救生員,但救起時人已呈現OHCA狀態,經相驗解剖,蔡姓教練因溺水導致窒息死亡。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5歲吳男、21歲楊男領有合格救生員證書,受僱國民健康中心委外公司,在國民運動中心擔任游泳池救生員,2人去年12月1日晚上6時18分事發當時,都在游泳池輪值勤務。

起訴書指出,事發當時,吳男在游泳池區值班座位看手機,楊男當晚6點22分先行離開工作崗位,巡視設備運作,卻沒事先交代吳男,以致於兩人未及時發現蔡姓教練在6點19分左右沉入游泳池底,且沒有再浮出水面,直到13分鐘後,約6點31分左右,有其他泳客察覺異狀,告知救生員,吳姓救生員和剛值班的周姓救生員才知道有人溺水,馬上將人擡上游泳池岸,並通知消防人員送往聖馬爾定醫院急救。

起訴書認爲,吳姓和楊姓救生員均知悉該游泳池對泳客具有一定危險性,本應注意隨時觀察游泳者身心狀況及反應,以防止溺水危險之發生,而依該游泳池區域大小、當時游泳池內泳客人數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況情事。

起訴書指出,且僱用契約書明載救生員執勤時不得看漫畫、使用行動電話聊天等行爲,吳男竟疏於注意游泳池情況在位置上看手機,而楊男爲在下班前完成巡視設備運作,未事先交代吳男,就在6點22分先行離開游泳池區崗位,2人均疏未注意巡視、監看游泳池內泳客,所爲均系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至於剛上班的周姓救生員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