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就學沒能力承擔 孩子求免養遭駁!因爲父親「死了」

尚在就學沒能力承擔,孩子求免除扶養義務遭駁回!因爲父親「已經死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他的孩子控訴,父母親在他3歲時離婚,雖約定監護權由父親行使,但他是由祖母照顧,父親還在外積欠幾百萬元債務,均由母親幫忙償還,在他小學4年級後,父親放棄監護權,改由母親接手照顧、扶養,此後父親對他就不聞不問。他現在仍就學中尚有學貸,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爲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爲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亦有明文。

次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並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可知親屬間之扶養權利義務系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來,且除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請求外,僅於自然人尚生存期間始有扶養權利及義務可言。

又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系形成權,自法院予以減輕或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減輕或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於當事人一造已死亡之情形,已無扶養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自無裁判減輕或免除之必要,亦無其他關係人得有法律上之權利可爲承受程序之聲明,而無續行程序之必要,自應視爲程序終結。

法官審酌,阿國已於今(2025)年1月死亡,其爲非訟程序標的之扶養請求權,系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並無得使他人承受非訟程序之特別規定,本件聲請程序標的即因之消滅,自無由相對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程序之餘地。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孩子的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均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