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32元舊電鍋給拾荒嬤 清潔隊員淪貪污犯 邢泰釗說話了

最高檢

北市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給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情輕法重」爭議,繼法務部表示已啓動修法作業後,檢察總長邢泰釗16日也發函全國檢察機關,指示檢察官偵辦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起訴時宜考量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如辦理貪瀆案件,發現被告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者,宜請法院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在回收車上發現一臺堪用的大同電鍋,將電鍋撿走並轉贈拾荒老婦,清潔隊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不好意思向拾荒嬤索討,於是自掏腰包買了新的電鍋送給老婦,再將舊的電鍋拿回,事後向廉政署自首,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

由於這起小額貪污案「情輕法重」,引發各界議論,法務部表示,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檢察總長邢泰釗16日也指示最高檢察署發函各檢察機關,提示4項重點:1.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2.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爲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應爲不起訴處分。

3.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4.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