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 清潔隊員含淚曝:很後悔做好人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從事清潔隊工作超過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值勤時拿走民衆丟棄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今(14)日士院開庭審理,黃員坦承犯行,語氣充滿無奈。公訴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的方式慷他人之慨」,建請法院依法減刑但勿免刑,全案將於12月2日上午宣判。

▲北市黃姓清潔員撿民衆不要的電鍋轉送老婦遭起訴,士院今第2次開庭審理。(圖/記者黃宥寧攝)

庭審中,審判長先詢問62歲黃員,是否能找到當初的拾荒婦人來作證。黃員低聲迴應:「我也很想找,但很久沒遇到,也不知道她住哪。」接着法官問他,當初買新電鍋給對方,將舊電鍋送回分隊時是否有留髮票?他回答:「沒有留下來。」

當審判長進一步追問案件如何被發現,黃員坦言:「被檢舉吧,有人傳言『有人拿回收物回家』傳到分隊長那裡,分隊長收到檢舉後,就叫我去政風室,政風室要我去廉政署自首。」

公訴檢察官表示,「被告慷他人之慨,縱使他人是公物也仍是他人之物,若真心想扶助他人,不需以慷他人之慨的方式來達成目的。縱使老婦存在,犯罪動機也沒有什麼可憫之處。除非我們的法治社會,仍容許廖添丁義賊的概念,否則此種行爲本質上仍屬不法。」

本案雖違法所造成的損害輕微,但仍應依法減刑,而非宣告免刑,避免在法治社會中仍鼓勵所謂『廖添丁義賊』的錯誤觀念。畢竟法治社會人格尊嚴的基本,是要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公庫也仍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檢方建請法院依法減刑,勿宣告免刑,並由法院依法判斷。

檢方另指出,雖然被告自白犯行,且有案發過程影像佐證,但「他人」無法證明存在,動機令人懷疑。且依調查,被告對調查官表示,是因聽聞老婦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纔想送她一個電鍋,但他自己也承認「只是聽她講而已,沒看過她用瓦斯爐煮飯」。

法扶律師則爲黃員辯護,表示他任職清潔隊30多年一向守規矩,這次只是出於好意幫助弱勢,一時失慮而觸法,涉案金額也極低,屬情輕法重,請求法院量刑時予以從輕,並給予緩刑機會。

審判長最後詢問被告是否有話想說,黃員聲音沙啞地說:「唉!好人難做,沒想到拿不要東西送人也有罪…」。審判長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12月2日上午宣判。

開庭後,記者詢問黃員對法務部有對「公務員小額貪污」修法提出迴應時,他神情落寞、聲音低沉地說:「我不太懂這些法律,當初真的只是想拿電鍋送給阿婆,幫她一個忙而已,沒想到會變成這樣。」

當記者接着問他是否後悔時,黃員眼神立刻泛紅,語氣哽咽、幾乎要哭出來,用臺語說:「我很後悔,好人無法做…真的。我還自己掏錢買一個新的電鍋給她,想說讓她煮飯方便一點,結果現在變成這樣,我心裡真的很鬱卒…我在環保局做30幾年,什麼都沒拿過…」說到這裡,他選擇不再多說。

▼撿32元電鍋送人變「廖添丁義賊」,清潔員喊好人難做。(示意圖/記者施怡妏攝)

全案起源於,2024年7月間,黃男在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的一隻大同電鍋外觀完整、疑似尚可使用,遂先搬回家中插電測試功能,翌日再轉送拾荒老婦人。

他其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歸還電鍋,調查過程中全盤自白。該電鍋估值僅32.56元,但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佔有或處分回收物品,因此仍構成貪污行爲。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已表達求情意見,指出黃男自首、自白、金額極低,依法可依第8條與第12條規定減刑,但仍須依法起訴,並由法院裁量是否緩刑或減輕刑期。

9月13日法務部指出,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問題,爲符合法律罪責相當性,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明定,若案件屬小額貪污且符合要件,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甚至免除其刑。這項修法已於2024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在2025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進一步說,除修正刑度規範外,也將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的範圍,以強化個案裁量彈性,期望在堅守廉政核心價值的同時,讓案件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兼顧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