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撿「回收價32.56元」電鍋送人 清潔隊員依5年以上貪污罪起訴
▲北市1名黃姓清潔隊員撿回收電鍋送人竟觸犯貪污重罪。(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環保局某區清潔隊的黃姓夜班清潔員,於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時,將民衆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用,隔日轉送他人。雖該電鍋回收估價僅新臺幣32元,仍因涉及擅自處分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被移送。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2024年7月間,黃男在轉運站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的一隻大同電鍋外觀完整,疑似尚可使用,遂將其移至自己小貨車內,帶回家中插電確認功能正常。翌日,他將該電鍋帶至新北市一帶,轉送給一名婦人。
黃男事後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將電鍋歸還。在接受廉政署及地檢署偵訊時,他全盤坦承犯行,表示「看到電鍋還能用,一時起了貪念」,並強調沒有否認或推諉,對於違規行爲深感懊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明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佔有或處分回收物品。根據市府與清運業者的契約,回收小家電以每公斤8.14元計價,該電鍋估算總值僅32.56元。檢方雖認黃男行爲動機單純、金額極低,但指出其身爲依法執行職務的基層公務員,仍應遵守法定規範,不能濫用職務資源圖利。
不過,檢察官也於起訴書中明確表達求情意見,認爲黃男在尚未被揭發前即自首,並於調查中全盤自白且繳回電鍋,依法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與自白的減刑規定。同時,因其圖利金額不超過5萬元、情節輕微,亦可依第12條再予從輕處理。
雖然本案涉案金額僅新臺幣32.56元,法律上仍屬貪污罪,最低本刑爲5年起跳。檢方雖依法必須提起公訴,但已儘可能爭取對被告有利的量刑依據。若法院採納檢方建請的2次減刑,黃男最終可能僅面臨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望獲判緩刑,免於實際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