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貪3.87元」涉5年以上重罪 檢察官幫求情:自首減刑
▲北檢起訴清潔隊夫妻涉貪污侵佔案,幫被告向法官求情減刑輕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市在萬華某清潔隊工作的吳姓夫妻,涉嫌把民衆丟棄的桌子、電視、鋁製櫃偷偷送給朋友,事後吳男良心不安自首犯罪,臺北地檢署調查這批迴收物拆解後,可變賣的金屬回收物價值最高新臺幣3.87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姓夫妻,不過這條罪最輕也要判5年以上徒刑,檢察官建請法官考量吳男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減輕其刑。
一般民衆丟棄不要的大型傢俱、電器用品,被清潔隊收走後,會被站時推放在清潔隊的轉運站專區內,等回收業者前往估價販售後,所得款項屬於公家所有,須存入清潔隊專戶,而吳姓男子就是清潔隊內負責家戶大型傢俱、資源回收物的拆解及分類工作,吳男的武姓越南籍配偶則在清潔隊負責道路清掃等工作。
2022年7月初,吳姓夫妻爲了幫越南老鄉的忙,把放在轉運站內的鋁製活動櫃1個、木製活動櫃1個、四角木桌2張、液晶電視1臺、摺疊桌1張及嬰兒推車1臺,全都送給老鄉,還幫忙搬運上車,讓老鄉開車載走,後來因清潔隊接獲檢舉展開清查,吳男決定向廉政署自首。
檢察官認定吳男和現已離婚的武姓妻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因這些物品本來將拆解後變賣,其中較爲值錢的金屬回收物約8公斤到9公斤左右,依回收行情每公斤0.43元計算,侵佔的不法金額約3.44元到3.87元。
雖然這起貪污犯罪金額不到4元,但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本刑事有期徒刑5年起跳,檢察官只能依法提起公訴,但也同時建請法官考量吳男自首可減刑,且犯罪情節輕微,也可依法減輕其刑,未來若判決如檢察官請求給予2次減刑,吳男夫妻可望被判2年以下徒刑,甚至獲得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