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泰釗:涉貪自首 宜減刑或免刑
臺北市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情輕法重」爭議,最高檢察署16日發函全國檢察機關,指示檢察官偵辦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起訴時宜考量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拾荒老婦,被依貪污罪起訴,引發「情輕法重」爭議,繼法務部表示已啓動修法後,檢察總長邢泰釗也發函全國檢察機關,指示檢察官偵辦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起訴時宜考量對被告有利的量刑因素,如辦理貪瀆案件,發現被告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者,宜請法院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黃姓清潔隊員因在回收車發現1個堪用的舊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事後清潔隊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自掏腰包買新電鍋送老婦,再將舊電鍋拿回,事後向廉政署自首,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
由於這起小額貪污案「情輕法重」引發議論。檢察總長邢泰釗16日指示最高檢察署發函全國各檢察機關,提示4重點,包括檢察官偵辦貪瀆案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檢察官經查明貪瀆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自首者,應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處輕刑。
對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請求法院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