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公所約僱員詐領中低收補助130萬 涉貪污自首獲緩刑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王姓僱員涉利用中低收補助無複審漏洞,詐領130萬餘元補助款,臺中高分院二審13日撤銷一審判決,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王姓僱員,辦理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2020年間利用無複審機制漏洞,將父母及弟弟列入申請補助人,詐領約130萬元補助。臺中地院一審依涉5個貪污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獲緩刑3年;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漏論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而撤銷,仍判應執行期2年,考量王自首且繳回所得,獲緩刑3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男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擔任和平區公所僱員,負責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受理申請暨製作請領清冊,但自2020年11月利用該業務無複審機制,手動登入「弱勢e關懷計劃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以手動分式,將父母及弟弟列入申請補助人資料。
檢調查出,王男讓不知情同事及長官陳核後,再將發放清冊依規報請臺中市社會局請領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高中職生活補助,不法所得共130萬9748元,且撥入王男父、母以及弟弟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他再持金融卡提領私用。
不過,王男在2021年10月4日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在同年11月14日持搜索票至王男住處搜索,扣得現金38萬元。臺中地院一審時,王男坦承不諱,審酌王男犯後自首、始終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且並無前科,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王男另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遭檢方起訴,但一審漏未審酌,今撤銷判決,仍依5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4個1年3月和1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另考量王男一時失慮觸法,犯後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態度甚佳,宣告緩刑3年,命他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