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 議員歐中慨詐領助理費 二審獲緩刑
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右)涉詐領助理費案10日二審宣判,原一審判刑8年被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因詐領助理費去年8月一審遭澎湖地院分別判刑8年及3年10個月的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夫婦,上月15日在二審法官當庭說明「不認罪不可能緩刑」的情況下,終於改口認罪,並願繳回犯罪所得,10日二審宣判,改判歐中慨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歐妻顏美珍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可上訴。
而這緩刑宣告跌破法界眼鏡,當初認爲緩刑機率微乎其微的律師桂祥晟對這結果表示,可以說歐中慨運氣極佳,遇到通情達理、寬容開恩的好法官。不然,以他觸犯的法條最輕本刑7年以上,就算因爲自白而減刑一半,也是3.5年起跳,所以必須法官使用刑法59條再減輕其刑,把刑度降到2年,才能勉強符合緩刑要件。
連任七屆議員的歐中慨,被查出於201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擔任議員期間,與配偶顏美珍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方式,由蘇美鸞、呂佩燁2人提供帳戶,向澎湖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不法詐得金額共計111萬954元。
二審法官於判決書中說明改判理由表示,歐中慨等4人雖於一審審理時均否認犯罪,但於二審時,則均已坦承犯行,且歐中慨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因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
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歐中慨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顏美珍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蘇美鸞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呂佩燁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