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到做到? 澎湖議員歐中慨詐領助理費二審認罪獲緩刑

2025年6月10日澎湖縣/國民黨籍議員歐中慨(右)10日二審宣判,原本詐領助理費8年刑度撤銷,改爲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寫下7任議員記錄的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因詐領助理費,夫妻兩人在去年8月一審遭澎湖地院分別判刑8年及3年10個月。但原本拒不認罪的歐中慨,上月15日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澎湖庭二審審理時,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說明不認罪不可能緩刑」的情況下,終於改口願意認罪,並願繳回犯罪所得,希望以此換取減刑,果然二審法官10日上午宣判,歐中慨等4名被告犯貪污罪,撤銷原審宣告刑改判,並給予緩刑宣告的判決。

而這個緩刑宣告,也跌破法界眼鏡。當初認爲緩刑機率微乎其微的律師桂祥晟對這結果表示,可以說歐中慨運氣極佳,遇到通情達理,寬容開恩的好法官。

他說,緩刑的條件,須被告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爲適當,才足構成緩刑。而歐中慨觸犯的法條,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就算因爲自白而減刑一半,也是3.5年起跳,所以必須法官使用刑法59條再減輕其刑,把刑度降到2年,才能勉強嵌合緩刑的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今就歐中慨等4名被告犯貪污罪,撤銷原審宣告刑改判,並給予緩刑宣告的判決,在判決書中敍明改判理由指出,被告歐中慨、顏美珍、蘇美鸞及呂佩燁 4 人,雖於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罪,但於本院審理時,則均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歐中慨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於本院審理時並繳交犯罪所得,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減刑規定。

原審就被告 4人之量刑,均未及審酌上情而爲量處,均有未恰;又被告 4 人均應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原審未予適用,亦有未恰。故應由本院就被告 4人宣告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高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爲:歐中慨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 年,緩刑5年;顏美珍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蘇美鸞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呂佩燁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