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補助費 二審認罪繳回431萬改判5年6月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一審因拒絕認罪被重判徒刑10年6月,並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後因改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獲臺南高分院改判徒刑5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一審因拒絕認罪被重判徒刑10年6月,並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後因改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獲臺南高分院改判徒刑5年6月。(洪榮志攝)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一審因拒絕認罪被重判徒刑10年6月,並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經上訴二審後,戴寧推翻先前主張無罪的態度改爲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臺南高分院26日引用刑法59條減刑規定,撤銷改判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據瞭解,從2010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員至今已連任4屆的戴寧,被嘉義地檢署起訴自2012年6月至2022年2月間,透過郭姓前夫及辦公室溫姓前主任的協助,利用陳姓、邱姓、曾姓、王姓前男友及郭姓前小姑等人擔任人頭,共詐領助理費及三節獎金合計518萬7774元。

法官認爲,陳姓、郭姓、邱姓等3人都沒有實際擔任助理工作,卻供述助理薪資實際上由戴寧支配運用,藉此認定戴寧利用職務機會詐取3名人頭助理公費補助款共431萬8750元,3罪合併執行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至於曾姓助理、王姓前男友涉詐46萬5000元助理費部分,法官則認爲,曾姓助理不支薪,將薪資全交給戴寧是雙方私經濟行爲;王姓前男友則是單一供述,均缺乏明確事證,判決無罪。事後,戴寧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檢方也針對無罪部分上訴。

原本拒絕認罪的戴寧去年9月25日二審開庭時,一度因情緒激動、低聲啜泣,經審判長詢問原委及是否暫時休庭,律師才代答說,戴寧爲了認罪一事,情緒起伏很大。

戴寧表示,大學畢業後,她原本在臺北投資公司,但在父親戴建三的親情攻勢下,才返回嘉義代父參選。她很感謝鄉親支持,第一次參選就順利當選,但她的人生規畫並沒有從政這條路。

戴寧指出,當時在爸爸的服務處,從選務、服務、陳情案再到問政都從零開始;當選後爸爸也全權作主,當時她連對如何聘用助理都不清楚,全由爸爸處理。

戴寧還說,她知道有些助理是掛名的,但「因爲身爲議員,我也是有責任,所以我願意承擔責任」,也希望能夠獲得諒解,經與律師討論後,願意繳回一審認定的犯罪所得431萬多元,但因金額龐大,希望法官能給3個月寬限期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