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148萬餘元 中市前議員夫妻二審判4年、3年8月

前臺中市議員冉齡軒與丈夫邱裕明涉詐領148萬元助理費,臺中高分院二審22日宣判,冉維持4年、褫奪公權3年,邱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民衆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前臺中市議員冉齡軒與丈夫邱裕明涉詐領148萬元助理費,臺中地院一審依貪污罪判處4年與2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22日宣判,冉維持4年、褫奪公權3年,邱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冉齡軒受訪指出,對於判決不能接受,強調所有助理費都用在公共事務,將再上訴。

檢廉查出,冉齡軒自2018年底至2022年底擔任臺中市第3屆議員,期間透過丈夫邱裕明,將任職於邱經營之禮儀社的李姓員工與已離職而未辦理停聘的林姓助理列爲公費助理。

另又以每月1萬元至4萬5000元不等的薪資,聘用張等8人擔任其公費助理,卻以每月2萬5000元至7萬元不等的薪資,向臺中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導致中市議會承辦公務員依冉所申報的內容,將該不實事項予以按月登載在臺中市議會公費助理員工薪資清冊等職掌的公文書上,共計詐得公費助理補助等費用148萬9971元。

臺中地院一審依貪污判冉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判邱2年4月、褫奪公權1年,經檢察官及冉、邱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冉已就犯罪事實自白並繳回全部返罪所得,一審漏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的減刑,而邱與冉共同詐領金額逾5萬元,原判決使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不適合,撤銷原判決予以改判。

法官並認爲,冉齡軒身爲市議員應恪遵法令、誠實報領,卻以虛報人頭助理及浮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助理費,且詐領金額達148萬餘元且期間不短,危害公部門人事預算控管,動搖民衆對民代信任;邱裕明身爲配偶卻參與犯行,甚至提供員工帳戶與提款卡資料作爲詐領工具,亦難辭其咎,最終分別量處冉齡軒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邱裕明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