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助理費431萬!九頭身美女議員二審認罪 改輕判5年半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臺南高分院以戴寧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心有悔意,改判她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重判10年6月,上訴二審後,臺南高分院以她改口認罪,並繳回431萬不法所得,且心有悔意,不應情輕法重,26日上午改判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判決資料指出,戴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嘉義地院判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戴寧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戴寧於偵查及一審時雖未坦承犯行,惟其上訴後已於二審審理時坦承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在案,足認一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爲一審所「未及審酌」,一審量刑應有失之過重。二審因而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戴寧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暨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部分。
二審法官指出,戴寧就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於二審審理時坦承不諱,綜合戴寧之犯罪動機、原因、素行、主觀犯意、客觀行爲所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事項予以綜合觀察後,認爲量處戴寧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得併科罰金),就其客觀犯罪情節觀之,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被告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犯行,均符合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要件,而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法官認爲,審酌被告戴寧並無刑案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歷任4屆嘉義市議員,系具有社會相當地位之人,長年在嘉義市地方從事公共事務,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對議員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質上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竟貪圖公費助理補助款項,假藉聘用公費助理之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供己使用,並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市議會對公費助理費用之管理、覈銷等事項,實有不該,3次犯行所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合計高達431萬8750元,金額甚鉅,犯後起初於偵查及原審時均否認犯行,後於二審法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終知悔悟,態度尚可,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減輕,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判定被告戴寧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