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 戴寧認罪改判5年6月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由於她在二審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臺南高分院26日減輕改判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本報資料照片)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一審拒絕認罪,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重判10年6月,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戴寧不服上訴,審理期間認罪還主動繳回不法所得,臺南高分院26日引用刑法59條減刑、改判她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戴寧透過律師發聲明表示,法院認爲她個人的行爲確實有情堪憫恕的情形,而予以減刑。雖然法院沒有接受律師所主張本案有構成偵審自白應再予減刑,但仍然對於法院的諒解個人行爲表示感謝,將在收到判決後再研議後續作爲。
2010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員至今已連任4屆的戴寧,被檢方起訴自2012年6月至2022年2月間,透過郭姓前夫及辦公室溫姓前主任的協助,利用陳姓、邱姓、曾姓、王姓前男友及郭姓前小姑等人擔任人頭,共詐領助理費及三節獎金合計518萬7774元。
一審認定,戴寧詐取3名人頭助理補助款共431萬8750元,判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戴寧不服上訴。去年9月二審開庭時,戴寧改口認罪說「我也是有責任,我願意承擔責任」,並繳回犯罪所得431萬多元。
臺南高分院指出,戴寧上訴後認罪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足認終知悔悟,態度尚可,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考量她犯罪金額、擔任議員期間對地方公共事務的貢獻等,如量處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有「情輕法重」之嫌,經引用刑法59條,合併判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戴寧強調,希望助理費制度能作通盤性的規畫檢討,剩餘任期將秉持初心、堅守崗位,爲市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