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黃永昌詐助理費案 未挪己用 獲判緩刑3年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詐領助理費案被判緩刑3年。(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訴以親友爲人頭向議會詐領逾2028萬元公費助理費,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黃把這些錢全部用在與議員職務有實質相關的事項,並非挪爲己用,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27日維持一審認定,依僞造文書罪判刑1年,宣告緩刑3年,必須支付公庫200萬元,可上訴。

黃永昌受訪表示,他的選區大、要請10幾個助理,若依規定聘用人員一定不夠用,自己薪資還要拿去貼,「當時認爲錢都發給助理不會出事情,不知道原來這麼大條」,感謝法官體諒、還他清白,但認爲緩刑3年太長,若下屆沒辦法參選怕辜負對選民的承諾,將研究是否上訴。

黃永昌從2004年起擔任臺北縣議員,2010年臺北縣改制成新北市後,他擔任市議員至今。檢方起訴指控他擔任議員期間,明知議員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費助理,且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但卻利用親友名義詐領助理費,共詐領2028萬4579元。

高院審理認爲,黃將2028萬4579元,全數供作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使用,並非挪爲己用,難認定他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犯意,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僞造文書罪。

合議庭考量黃私聘助理代其處理轄區內人民陳情、會勘等事務,還算知道克盡民意代表的本職,犯罪動機是爲了能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利私聘助理而不受人數等限制,他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事後也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因此維持一審判刑1年的判決,並宣告支付國庫200萬元的附條件,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