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533萬判2年 臺南8連霸議員蔡淑惠獲緩刑理由曝

▲臺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助理費533萬餘元,臺南地院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須繳交新臺幣50萬元給公庫。(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8連霸臺南市議員蔡淑惠,被控在3屆議員任內,與蔡姓胞姊、許姓友人及黃姓助理等人,共同虛報公費助理名單與薪資,詐領補助費逾533萬元,12日遭臺南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蔡淑惠判刑2年,其他3位助理判刑1年9月至1年10月,法官認定蔡等4人犯後有悔意,皆予以緩刑,惟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根據臺南地院判決資料指出,蔡淑惠在3屆臺南市議員任內,分別於2006年至2018年間,多次與蔡姓胞姊、黃、許姓助理及已故郭姓助理,共謀虛報未實際任職之助理人員,合計詐領助理費、春節慰勞金共新臺幣533萬1012元。

被告蔡淑惠等人均坦承犯行,蔡淑惠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且被告蔡女爲蔡淑惠之胞姊,許系蔡淑惠之朋友,僅系聽從郭姓助理、蔡淑惠指示,2人未獲得利益,而被告蔡淑惠擔任議員期間,尚有支應爲數不少之公益活動及捐款,且非無建樹,然爲支應議員服務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領助理費用等情事,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爲,蔡淑惠爲臺南市議員,本應自律爲選民榜樣,並體察國家補助議員助理補助費之用意,誠實報領,竟知法犯法,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被告黃、許、蔡等3人因與被告蔡淑惠系親屬、朋友而爲本案犯行,所爲亦不可取,被告4人均無前科,被告蔡淑惠因系圖便宜,黃、許及蔡因基於親友關係而犯本案,均屬一時失慮而犯罪,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被告蔡淑惠並已繳回犯罪所得,認蔡等4人已深有悛悔之心,判處蔡淑惠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須繳交新臺幣50萬元給公庫,並沒收犯罪所得533萬餘元。

黃姓助理應執行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繳交國庫10萬元;許姓助理處判刑1年9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繳交國庫6萬元;蔡姓胞姐應執行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繳交公庫10萬元。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