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2028萬「完全沒私用」 前新北議員黃永昌獲緩刑3年

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左二)擔任民代期間,因向議會詐領2028萬餘公費助理費,法院認爲,黃永昌雖確實詐領助理補助款2千萬餘,但非挪己用,僅依僞造文書判1年徒刑、緩刑3年。(中時資料照片)

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訴以親友人頭向議會詐領2028萬多元的公費助理費,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黃把這些錢全數供作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並非挪爲己用,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駁回上訴,依僞造文書罪判刑1年、3年緩刑,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可上訴。

黃永昌從2006年擔任議員,他被控未實際聘用助理或雖有從事黃助理之工作,但實際僅領取部分助理薪資,而有高報公費助理薪資之情事,向新北市議會申報這些人擔任公費助理,並送交新北市議會,致使議會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年終獎金,分別轉帳匯入各該帳戶內,共計2028萬4579元.

高院維持一審認定,考量他私聘助理代其處理轄區內人民陳情、會勘等事務,尚知克盡民意代表之本職,其犯罪動機係爲能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利私聘助理而不受人數等限制,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爰並予宣告附條件之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