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鄉長任內涉貪 苗縣議員求重刑

苗栗縣議員劉美蘭涉嫌在擔任泰安鄉長任內,透過鄉公所陳姓秘書安排向多家廠商收取回扣,8年中與張姓丈夫共收取1107萬3500元,苗栗地檢署日前依貪污罪起訴劉美蘭等嫌,並請法院從重量刑褫奪公權。(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議員劉美蘭涉嫌在擔任泰安鄉長任內,透過鄉公所陳姓秘書安排,就泰安鄉公所多項規畫設計監造開口合約勞務採購案及工程採購案,向多家廠商收取設計監造費15%、工程款5%不等比例回扣,8年中與張姓丈夫共收取回扣1107萬3500元。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倪凰指揮調廉偵辦,日前依貪污罪起訴劉美蘭等人,並請法院從重量刑並褫奪公權。

檢方調查,劉美蘭涉嫌從2014年至2022年擔任泰安鄉長任內,與張姓丈夫透過陳姓秘書安排,就泰安鄉公所多項規畫設計監造開口合約勞務採購案及工程採購案,向多家廠商收取設計監造費15%、工程款5%不等比例回扣。

其中部分款項,是在競選期間向廠商承諾當選後即可得標承攬泰安鄉公所標案,向廠商取得款項作爲選舉經費使用,當選後再從廠商應交付的回扣款項扣除。夫婦兩人8年內共收取回扣1107萬3500元,張姓被告事後繳回100萬元,陳姓秘書另收回扣60萬元,也已繳回。

廖倪凰指揮廉政署中區調查組及調查局中部機動站偵辦,日前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劉美蘭、張姓丈夫及陳姓秘書3人。另多名廠商分別涉犯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及政府採購法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或容許他人借用投標等罪起訴。

廖倪凰並以劉美蘭身爲連任2屆的地方首長,原應依法辦理公用工程,卻濫用職權,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工程並藉機收受高額回扣,將攸關民衆福祉公共工程作爲營利工具,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與工程品質,破壞法治根基。劉美蘭並於偵查中全盤否認犯行,並推稱爲配偶所爲,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並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