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縣議員洪慈𬘬夫妻涉貪 各判刑12年定讞將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

因「廣大興漁船事件」而聞名的「洪大姊」、無黨籍前屏東縣議員洪慈𬘬,因被控於琉球鄉道路工程收賄360萬元,另洪女的黃姓丈夫因工程案行賄前鄉長陳隆進,陳隆進共索賄達295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洪、黃3人各判刑12年定讞,洪、黃將入監服刑。

至於陳男先前涉11罪,判刑20年確定,已入監服刑,陳另與洪慈𬘬、黃男共同涉收回扣的部份,再被判12年徒刑確定,檢方將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陳隆進2014年底起擔任琉球鄉長,利用辦理琉球生命紀念館3樓工程、乙未年上杉角頭迎王道路廣場改善工程、擋土牆排水溝工程等12起公共工程時,指定特定廠商投標、轉知收取賄款比例、代收賄賂。

此外,洪慈𬘬2015年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利用琉球鄉公所辦理道路維護整修計劃,藉由從事包商的黃姓丈夫與陳隆進約定一定的賄款比例,並從中收取工程回扣、違法圍標。

屏東地院一審認定,陳隆進涉收賄29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12年徒刑,犯罪所得均沒收;洪慈𬘬與黃男涉收回扣360萬元,各判處12年徒刑,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仍判處陳隆、洪慈𬘬與黃男各徒刑12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陳隆進、洪慈𬘬與黃男貪污罪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陳隆進經法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已入獄服刑。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的構成要件爲雙方事前達成一定比率的回扣金額,與陳隆進等人的犯行不同,再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罪,判處陳隆進,洪慈𬘬與黃男則各徒刑12年。

陳、洪等人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