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送拾荒婦回收電鍋遭訴 黃𬀩瀚:支持法官輕判給予緩刑
北市環保局1名黃姓清潔隊員私自帶走回收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人,遭北市政風處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出庭認罪。示意圖,非當事清潔隊員。(北市環保局提供/徐佑升臺北傳真)
臺北市北投區清潔隊員因將民衆丟棄的資源回熟大同電鍋,私自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雖然電鍋僅值32元,仍遭《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起社會正反兩面熱烈討論,士林地檢提起公訴後,考量黃男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資深媒體人黃𬀩瀚表示,送電鍋的清潔隊員「雖有善心,亦有犯行」,因此支持法官酌量輕判,甚至給予緩刑,但他也提醒,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其善心,而大肆鼓勵。
黃𬀩瀚在臉書PO文表示,去年七月,臺北市環保局一位黃姓清潔隊員,在處理資源回收物時,拿了一個廢棄的大同電鍋回家檢測,發現可用,隔天送給了一位拾荒婦人。
不料事後遭到檢舉,隊上要求歸還,黃姓清潔員只好買一個新電鍋送給婦人,換回舊電鍋交還隊上,但仍遭記過一次,移送政風處,以貪污起訴究辦。
站在「情理法」的論點來看,清潔員惜物愛物,有善心也有善行。但若站回「法理情」的角度來看的話,當清潔隊員把資源回收物(大同電鍋)給「帶回家」這個動作發生當下,就已經「侵佔公物」了。
說到惜物愛物,其實北市環保局一直都有將回收的廢棄物進行維護,修繕後變成二手傢俱,再低價賣出,或是直接贈送給弱勢家庭。
也就是說,惜物愛物,幫助弱勢,都是北市府早已在做的事情,清潔隊員處理資源回收品,只能繳回,不能私納,否則就是觸法。
這也正是清潔隊長所說:「勿以惡小而爲之」的原因。所以,送電鍋的清潔隊員「雖有善心,亦有犯行」;我完全支持法官酌量輕判,甚至給予緩刑,但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其善心,而大肆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