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殘值32元」電鍋遭起訴 名律師:法律應保護弱勢

名律師鄧湘全認爲「法律應該要保護弱勢,不是要用來欺侮可憐人」。(圖/中時資料照、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北投區一名黃姓清潔員,因於去年間將被丟棄的舊電鍋(價值僅32元),測試後發現仍可使用,便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人,沒想到,因其公務人員身分,不得擅自處分財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送辦。對此,知名律師鄧湘全以過往案例分享,認爲「法律應該要保護弱勢,不是要用來欺侮可憐人」。

鄧湘全在臉書發文指出,類似案件若不能以《刑事訴訟法》「微罪不舉」的條文來處理,檢察官或法官也應以「可罰之違法性」理論,認定「本案件不具可刑罰性,予以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便能妥善解決問題。

不過,鄧湘全也質疑「難道因爲法定金額超過賄選30元門檻,所以(清潔員)才被起訴了嗎?」,他強調,「法律應該要保護弱勢,不是要用來欺侮可憐人。」

鄧湘全並舉出過往案例,一名婦人逛夜市時,因手上拿着許多東西,想找個袋子裝起來,見一間常光顧的店家門口掛着塑膠袋,便未經同意取走一個使用,卻因此與店家發生爭執,最後遭報警送辦並被提告。

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爲塑膠袋雖僅值1元,但畢竟仍屬他人財物,婦人未經告知擅自拿取,行爲不當。雖然婦人事後坦承並與店家和解,最後仍依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並宣告緩刑2年。

鄧湘全指出,若從法律角度來看,偷100萬元與偷1元都構成竊盜罪,檢察官與法官若要一一處理偷1元、2元的小案,將耗費大量司法資源。依刑法規定,偷1元形式上雖屬竊盜,但針對這類輕微案件若強行進入司法系統,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困擾,因此才發展出「微罪不舉」的理論。其意旨爲,一個雖然不對的行爲,若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微罪類型,便不再以司法方式處理。

他進一步舉例,若雙方因「偷1元、2元」的小案互不相讓,硬要進入司法程序,甚至要求給予交代,這種行爲是否已背離原本的價值觀?鄧湘全並引用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例,該判例指出,行爲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若「無實質違法性」,仍難成立犯罪。當時上訴人擅自使用他人一張空白信紙,形式上雖屬侵佔罪,但因價值極低、侵害法益輕微,科刑並無必要,因此認定爲「無實質違法性」,不予追訴。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爲以不起訴爲適當者,得爲不起訴之處分。」換言之,對於部分較輕微案件,如賭博、竊盜、侵佔等,檢察官得依職權爲不起訴處分,以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在微不足道的小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