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挨告 學界:無實質違法性、不構成犯罪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位清潔隊員清運垃圾時,見到一個丟棄回收、僅值32元的大同舊電鍋,私自帶回後送給一名拾荒婦,卻被以涉嫌貪污移送法辦。法界人士引用日本「一釐事件」以及臺灣「一張信紙事件」,依照臺灣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4225號刑事判決「實質違法性」之見解,主張並不構成犯罪。

臺北市府環保局一位清潔隊員清運垃圾時,見到一個民衆丟棄回收、僅值32.56元的大同舊電鍋,想到自己認識一名拾荒婦家中沒電鍋可煮飯,於是私自帶回後送給老婦。但事後卻遭檢舉,以涉嫌貪污移送法辦。清潔隊員哀怨的表示,只是想讓拾荒婦可以煮熱飯吃,沒想到會變成罪犯。

對此,有法界人士認爲,事情有這麼嚴重嗎?並引用日本「一釐事件」以及臺灣「一張信紙事件」,依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4225號刑事判決「實質違法性」之見解,主張並不構成犯罪。

日本「一釐事件」是發生於1909年,栃木縣一位63歲的農民,在自家消費了約2克菸葉,當時僅值一釐(即0.001日元),被法院判罰10日元,因此又稱「萬倍事件」。最後大審院認爲,行爲屬於細微且幾乎沒有實際危害性,判決農民無罪。

臺灣也曾發生「一張信紙事件」,亦即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4225號刑事判決認爲,行爲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

不過檢方曾經反駁,「實質違法性」既非立法者所明定,亦未經憲法法庭判決或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更不具明確性。因此,不論侵害法益輕重,只要構成要件該當,即應予以處罰,並無援引「實質違法性」概念之餘地。

但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4677號判決仍然堅持,實質違法性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縱使行爲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既未與整體法規範價值相沖突,亦得排除其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