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電鍋惹5年重罪!法官「極限減刑」救清潔員 律師:空前絕後

▲清潔隊員拿殘值僅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淪貪污犯,今法院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圖/)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僅值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測試、隔日又轉送拾荒婦人,遭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判刑3月、緩刑2年,但量刑方式掀起法律界罕見討論,因法官一次啓動四項減刑,將原本5年以上的重罪一路壓到僅3個月。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執業律師呂俊傑直指,此案「空前絕後」,幾乎把所有可減理由全開滿。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執行勤務時,發現一顆被民衆丟棄的電鍋,便順手搬上自己的自小貨車載回家,隔天又將電鍋轉交給住家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但依環保局勤務須知,隊員對回收物僅有「持有」權限,不得擅自佔有;而回收物視爲職務上持有之財物,因此仍符合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構成要件。

一審士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從本刑5年以上一路降到3個月,是因爲四項減刑規定全數成立。首先,黃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偵查自白」的減刑要件;其次,電鍋殘值僅32.56元,危害極低,依第12條第1項屬「情節輕微」,可以再減一次。

第三,黃男在政風與廉政單位尚未掌握完整事證前即主動前往說明,構成第8條第1項的「犯後自首」,法律本可免刑,但法院考量其身爲公務員仍應維持基本廉潔,遂改爲採減刑而非免刑。最後,法官再依《刑法》第59條認定本案「情堪憫恕」,認爲即便一路扣到最低刑5個月仍嫌過重,因而再次酌減,最終量處3個月。

如此「四次減刑全開」的情況在貪污案件中極爲罕見。曾任檢察官、法官、現爲執業律師的呂俊傑受訪指出,一條最低本刑5年以上的貪污罪,竟能從偵查自白、情節輕微、自首一路減到情堪憫恕,「這種個案可以說是空前絕後,法院幾乎把所有能用的減刑條款一次用光,只爲了讓量刑回到常情範圍。」

呂俊傑也指出,現行制度其實仍留有彈性,若承辦檢察官認爲情節輕微、起訴後可能出現量刑失衡的情況,也可依職權將案件送再議,請上級檢察長審酌是否有起訴必要。他強調,這也是法制中本來就存在的安全閥,「並不是所有輕微案件都非得硬着頭皮起訴不可。」

不過他也說,個案裁量終究不是長久之計,仍需從制度面調整,讓法律在面對高度輕微案件時更具彈性。「不然前線檢察官天天都在拆炸彈,壓力也不必要,修法纔是根本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