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律師法》 犯5年以上重罪停職、停審律師證書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爲維護人民對司法制度信賴,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範圍,得命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的範圍,包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律師身爲在野法曹,肩負促進人權、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如涉犯重大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繼續執業,恐影響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本次修法主要爲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同時賦予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應定期審酌停止原因是否存在,以免影響整體修法成果。
現行停止核發律師證書及相關停職規定爲,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特定「貪污、行賄、侵佔、詐欺、背信」等罪,或犯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涉貪律師經檢察官起訴,或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前,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繼續停止職務。
此次修法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不限貪污等罪,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此外,修法也擴大停止執行職務範圍及增訂定期審查,律師犯下「重大」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2年期間,修法也設下但書,若律師犯罪行爲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範圍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