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律師法」 犯5年以上重罪停審律師證書或停職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不肖律師犯罪涉詐頻傳,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同時賦予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職,並定期審酌停止原因是否存在。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律師身爲在野法曹,肩負促進人權、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如涉犯重大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繼續執業,恐影響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停止核發律師證書及相關停職規定爲,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特定「貪污、行賄、侵佔、詐欺、背信」等罪,或犯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涉貪律師經檢察官起訴,或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前,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繼續停止職務。
此次修法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不限貪污等罪,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另外,修法也擴大停止執行職務範圍及增訂定期審查,律師犯下「重大」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2年期間,修法也設下但書,若律師犯罪行爲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範圍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