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要卡黑心律師!修法增列洗錢、性侵、酒駕起訴可停職
▲法務部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今日院會通過。(圖/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爲確保民衆訴訟權益及提升司法信賴度,法務部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今(5)日院會通過該草案,將擴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停止律師執業之適用範圍。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迴應實務需求及律師懲戒制度上的疑義。
法務部指出,律師執業攸關民衆訴訟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運作。現行《律師法》第7條及第74條規定,針對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執業律師有前開情形者,法務部不得核發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亦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然而,現行法限於特定重大犯罪,對於如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等有損律師使命之罪名,尚未涵蓋。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律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條、第74條)
二、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者,得定2年期間;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確認非屬第7條所列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4條)
三、釐清律師撤回複審請求後,原決議確定之時點,並增訂懲戒再審議案件之移轉管轄及程序準用規定。(第103條、第109條、第113條)
法務部強調,該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完備律師懲戒制度,保障民衆訴訟權益。
近年屢有律師涉入詐騙集團擔任「軍師」、協助規避偵查、隱匿金流、甚至泄漏偵查機密等情事,即使遭檢方起訴,仍能正常執業,令懲戒制度形同虛設。法務部此次修法,正是針對此類制度漏洞進行補強,強化外部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