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首長停職「一律停發薪」 立院初審地制法通過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排審《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33條、第61條修正案初審通過。第61條增列第二項,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鄉村等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若依法復職後予以補發;另外,第33條則規定,現行地方議員、市民代表婦女保障名額改爲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並於2030年12月25日起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78條修法爲民進黨立委李坤城提出,今他提出修正動議,表示經與內政部討論後,攸關復職後因案停職者要不要給薪一事,內政部建議可改修正第61條,因此將第78條的修正條文改爲第61條,但內容都一樣。

根據修正草案,第61條增訂第2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78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依相關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內政部說明,若官司在過了任期之後才宣判,就沒有復職的問題,也就沒有補發的問題。依照條文,要「復職」纔可補發,若宣判結果出來後仍在任期內,就可以發;若超過任期就無職可復,依條文所述就是不會發。

另外,現行地制法第33條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草案改爲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3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1人;超過3人者,每增加3人增1人,並增訂日出條款,自2030年12月25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