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想讓拾荒嬤吃熱飯!他撿32元舊電鍋變貪污犯 淚問:會被關嗎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撿拾一隻仍可使用的舊電鍋,轉送給靠拾荒過活的阿嬤讓她用來煮飯,孰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已有34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車上撿到一隻還能用的大同電鍋轉送他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員今(9)日赴士院出庭全認罪。庭後他情緒低落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說:「真的不知道這麼嚴重。」他坦言,自己一輩子從未亂撿過東西,這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是想讓撿拾荒的阿桑有個電鍋可以煮煮粥、煮煮飯,「沒想到會變成這樣」。

暖心卻成了貪污犯!黃員進一步解釋,去年7月間,他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執勤時,發現一隻外觀完好、疑似仍可使用的大同電鍋。他並沒有佔爲己有,而是先帶回家插電測試,確認功能正常後,隔天就將電鍋送給一位雖然不認識、但常見她靠拾荒過生活的阿桑,「希望她能用來煮熱飯、過得好一點。」

沒想到幾天後,清潔隊發現這件事,要求他將電鍋歸還。黃員坦言,他實在不好意思開口向阿桑討回來,最後只好自掏腰包,花了一、兩千元買了一隻新的電鍋送她,當作替換。說到這裡,他低着頭,語氣哽咽地說:「我是真的不知道會這麼嚴重…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也很害怕,不知道會不會被關。」

▼外表忠厚老實的黃姓清潔隊員出庭。(圖/記者黃宥寧攝)

根據北市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佔有或處分回收物。該電鍋按回收價僅值32.56元。雖然檢方認爲黃男動機單純、金額極低,但指出其身爲公務人員,仍應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擅自處分財物。

不過,檢察官也在起訴書中明確表示,黃男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與自白、以及第12條情節輕微等減刑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理。若法院採納,黃男最終可能僅面臨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望緩刑,免於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