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電鍋也算貪污?當善意碰上法律 你會發現距離比想像更遠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一名清潔隊員拾起一隻只值 32 元的舊電鍋,帶回家測試後送給拾荒婦人,本意只是幫助弱勢,卻意外捲入貪污案件,還差點面臨五年以上的重罪。這起事件之所以在全臺掀起討論,不只是因爲金額太小、動機太善良,而是它讓我們看見:法律如何把極日常的行爲,套進極不日常的刑罰架構。

一般民衆看到的是「丟棄物」、「善意」;但法律看到的卻是「公家財物」與「職務侵佔」。兩種角度的落差,正是這件案子之所以震撼人心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它暴露出臺灣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的核心問題:這套爲「治亂世」設計的重典,是否已經無法符合今日的社會期待?

從一個小電鍋,我們重新看見法律與生活之間的縫隙,也逼着我們思考:在維護廉政與保護常情之間,我們是否需要一個更精準、更文明、更能區分善惡的制度?

爲了一個32 元電鍋 爲何會變成貪污?

多數人聽到這個故事都很錯愕:一位清潔隊員撿到一個只值 32 元的舊電鍋,帶回家測試後送給拾荒婦人,竟然被控「貪污」。這不是因爲他拿到什麼貴重物品,而是因爲法律規定,一旦回收物被裝上資源回收車,它就變成政府的財物。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清潔人員隨意挑走回收物,不然可能造成「誰可以拿什麼」的混亂,甚至引發真正的侵佔問題。於是,只要公務員把這些「公家財物」拿回家、送人或處分,就會被視爲「利用職務機會佔用公物」。

而《貪污治罪條例》又很特別:它不看金額、不看動機,只要行爲吻合,就先假設是重大犯罪。因此,雖然這位隊員只是出於善意,但在法律結構中,他的行爲就直接被放進「貪污罪」的框架。也就是說,問題不是出在電鍋,而是法律的定義太硬、無法分辨善意和惡意。

怎麼從五年以上 變成只判三個月?

雖然貪污罪一開始就把刑度定得很高,但法律其實有內建「下修機制」,讓法官能按個案情況調整,不至於讓量刑太離譜。這次的判決幾乎把所有的減刑規定用到滿。

首先,被告在偵查中坦承行爲並繳回電鍋,法律稱爲「自白」,可以減刑。

其次,他還在案件完全曝光前就主動到廉政署說明,符合「自首」,法律允許的效果甚至包含「免刑」。

再來,電鍋價值只有 32 元,法律把這類案件歸爲「情節輕微的小額貪污」,可以再減一次。

最後,法官認爲「就算減到最低五個月,對這件事還是太重」,於是使用《刑法》第 59 條,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情況太特別、重罰不合理」。這條讓法官能再進一步下修刑度。

簡單來說,貪污罪是一把很大的刀,但法律同時放了一堆「緩衝墊」讓刀不要直接砍下去。這也是爲什麼最後判三個月、緩刑兩年,看起來像奇蹟,其實是制度內建的修正工具在運作。

▼北市黃姓清潔員「32元電鍋案」獲判緩刑2年,聽到結果鬆口氣露出憨笑。(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爲什麼 32 元的小案 也會被當重罪?

要理解這個問題,就要回到貪污條例的立法背景。這部法律是在臺灣貪污問題嚴重、民衆對公務員失去信任的年代制定的,因此採用「零容忍」的方式,希望只要公務員觸碰公家財物,就能立刻重罰。法律的核心精神是:寧可錯殺小案,也不要放過大貪瀆。

也因此,條文完全沒有爲「善意行爲、低價值物品、無不法所得」預留例外空間。只要符合法條,就會被視爲重大案件,必須先站在「五年以上」的位置上,接着再由法官慢慢幫你減。

換句話說,這不是法條寫錯,而是「治亂世用重典模式」本來就會出現的副作用,把極輕微的行爲和真正的貪污放在同一個框架內,導致像這次的案子,在社會觀感上看起來完全對不上。它不是 Bug,而是舊時代的設計邏輯在今天顯得不合時宜。

未來修法會怎麼走?不是廢掉貪污法 而是讓法律更會「分辨」

這起事件引起社會普遍反思:我們真的需要一部「不分輕重、全部重罰」的法律嗎?答案並不是要把《貪污治罪條例》廢掉,而是要讓它更精準、更聰明、更能反應現代需求。

目前討論的方向包括:讓檢察官能對小額、善意、無惡意的案件直接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建立「小額案件不進入重罪」的明確門檻;甚至可能引入分級制度,讓重大貪污與輕微違規不再被塞進同一條法條裡。

法律需要保留對真正腐敗行爲的強力工具,但也需要區分什麼是制度性犯罪,什麼只是行政規範上的小錯。32 元電鍋案的真正意義,不是討論這位清潔隊員該不該被處罰,而是提醒我們:法律必須看得出人們的動機、行爲的輕重,並把最嚴厲的規範留給真正該打擊的對象。

小額貪污改革的建議 讓制度更精準而不是更嚴或更鬆

若臺灣希望避免下一個「32 元事件」,改革方向不必走向極端,而是朝更精準、更分層的制度邁進。

第一,應建立「小額案件排除重罪」的制度,只要金額極低、沒有不法所得、動機非謀利,即不應自動進入貪污條例;這是讓法律回到比例原則的基本動作。

第二,檢察官需要更明確的「不起訴與緩起訴指標」,讓第一線能根據事實判斷,而不是被迫進入重罪程序。

第三,立法者應考慮引入「分級管理」,把大額侵佔、濫權收受、系統性貪污與輕微違規完全區隔,讓法律真正着眼在該擺的位置。

最後,行政機關也需要強化教育與操作規範,讓公務員清楚知道哪些行爲是禁止的、哪些是行政流程即可處理。改革不是削弱廉潔要求,而是讓重罪刑罰留給真正腐敗的人,讓制度不再誤傷那些出於善意卻誤觸法網的人。

▼清潔隊員送32元電鍋被判3月,法務部說明修法進度 。(示意圖/AI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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