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電鍋也算貪污?」 最高檢籲迴歸比例原則…促檢討修法

▲臺北市黃姓清潔隊員電鍋案被判緩刑,蘇清泉臉書貼文發表看法。(圖/取自蘇清泉臉書)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臺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看到民衆丟棄的舊電鍋還能使用,好心轉送給一名拾荒婦,竟遭人檢舉,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2)日一審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屏東縣籍立委蘇清泉今(2)日在臉書發表看法,並指同黨籍委員翁曉玲已提案修法,獲他簽名連署。最高檢察署2日重申,這項判決符合今年9月16日函文檢方遇到類似案件指示的原則,檢方雖尚未接獲判決書,未來應該會依此原則辦理。

蘇清泉臉書貼文指出,黃姓清潔隊員因看到民衆丟棄的舊電鍋還能使用,好心轉送給一名拾荒婦,竟遭人檢舉,檢方小案大辦 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比照近日曝光最大宗詐騙案太子集團,在臺涉詐金額45億元,25名嫌犯有20人交保,交保金額僅5至100萬元,這名清潔隊員的好心,反受司法不可承受之重,其不公待遇簡直令人髮指。

蘇清泉指出,本黨立委翁曉玲 爲此提案修貪污治罪條例,要將貪污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清泉十分認同,收到提案後便立即簽名連署 共同提案。

他說,這起電鍋貪污案情輕法重,這名清潔隊員服務逾30年,從未違法,卻因一時善心而痛失公務員資格,顯然不是大家所期待的公平正義,只能盼司法人員多一點人性,讓我們朝着建立追求良善社會的方向一起努力。

最高檢察署對此重申,已轉達各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尤其貪瀆案件,視具體案情,如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或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自首,應免除 其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爲不起訴處分。已起訴者,於公訴蒞庭時,參酌最高檢察署114 年9月16日函辦理,視具體案件情節,如符合法律 相關規定,可聲請法院諭知免刑之判決或宣告緩刑。法院今判決該名清潔隊員3月徒刑、緩刑2年,已符合這項指示,雖尚未接獲判決書,相信檢察機關未來應該會依此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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