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隻電鍋」的貪污風暴 論法律與人情的失衡與再思考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臺北市一名資深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一隻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竟被以最重可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此案經媒體披露,引發社會廣泛同情與熱議。
一個看似單純的暖心善舉,最終演變爲一場可能毀掉一位基層勞工一生的司法風暴。這起案件不僅是一個法律個案,更是一個鮮明的案例,突顯出我國法律在剛性規範與社會人情之間,可能存在的巨大鴻溝與失衡。
檢方起訴並非毫無根據 但如同「殺雞用牛刀」的法律適用
從嚴格的法律解釋來看,檢方的起訴並非毫無根據。依現行法制,黃姓隊員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而經由合法程序進入回收系統的物品,無論其市場價值多寡,其所有權即移轉爲公家單位,屬於「公有財物」。
黃員未經法定程序,擅自將之取走並交付他人,其行爲客觀上構成了《貪污治罪條例》中「侵佔公有財物罪」的要件。在法條的定義下,行爲人的動機是否良善、侵佔的物品價值是否微不足道,皆非阻卻犯罪成立的理由。
這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的體現,旨在建立公務員廉潔的絕對高標準,防堵任何公私不分的模糊空間。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其終極目的在於追求公平正義,而非機械式的條文適用。當社會大衆的普遍認知與法律的判斷產生巨大落差時,我們必須反思,這套規範是否在某些情境下,已悖離了社會的法感情與重要的「比例原則」?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爲了嚴懲那些動輒侵吞國家鉅款、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貪官污吏,而非將一位出於惻隱之心、處置一件廢棄物的基層隊員,與竊國大盜同罪並罰。這種「殺雞用牛刀」的法律適用,不僅讓當事人承受身心俱疲的煎熬,也讓司法蒙上不近人情的陰影。
此案更深遠的衝擊,在於其可能對整個公務體系產生的「寒蟬效應」。當第一線的公務人員,特別是那些處理大量瑣碎事務的基層員工,目睹黃員的遭遇後,未來在執行職務時,是否會變得更加僵化、保守?
他們可能會寧願將所有堪用的物資一律銷燬,也不敢再多做任何一點可能被視爲「逾矩」的善意行爲,以免誤觸法網。
這種爲求自保而放棄人性關懷與裁量彈性的工作文化,最終將侵蝕行政效率,並導致公共服務的冷漠化,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非一隻電鍋的價值所能衡量。
從制度源頭進行根本性檢討 在法條與人情間找到平衡點
與其在個案發生後,仰賴承審法官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或貪污治罪條例的自白減刑規定來尋求救濟,不如從制度的源頭進行根本性的檢討。
首先,行政機關內部應建立更具彈性的SOP。例如,環保局可研議設立「再生資源公益平臺」或相關辦法,授權現場主管在一定條件下,將這些仍有使用價值的回收物,合法、透明地轉贈給登記有案的弱勢羣體或社福機構。
其次,在立法層面,長遠來看,或可思考在《貪污治罪條例》中,針對此類財產價值極其微小、且顯然非爲個人私利圖謀的案件,設立更明確的「微罪不舉」或除罪化的特別條款,賦予檢察官更大的裁量空間,讓法律在維持廉潔高標的同時,也能保有應有的謙抑性與妥當性。
黃員的案件凸顯出現行法制在面對複雜社會現實時的困境。維護公務員的廉潔與公正固然是法治社會的基礎,但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更應在冰冷的法條與溫暖的人情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法律的威嚴,應體現在對重大惡行的嚴懲,而非對微小善意的苛責。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成爲守護社會公義、贏得人民信賴的堅實力量。
▼臺北市一名資深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一隻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竟被以最重可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示意圖/記者施怡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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