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給解答 輝達進駐北士科有解
臺北市副市長李四川11日證實,新光壽已透過函文,表示願意把T17、T18直接轉讓給輝達,但市府擔憂直接轉移沒開發完成的土地,恐怕違背原契約「建物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纔可辦理地上權移轉」的規定,加上若新光人壽因這次轉讓使輝達得到更大利益,也有圖利的問題。
因此,李四川建議,最好的處理方式是新壽願意與市府「合意解約」,將地上權契約終止、土地歸還市府,再由市府依法公開標售或重新設定地上權交給輝達。
隨後北市府也行文詢問內政部,針對北士科區段徵收範圍內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是否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層轉行政院專案覈准設定地上權予輝達公司設立海外企業總部。
不過,內政部說明,區段徵收開發後取得之可建築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覈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與本案專案覈准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不同。
內政部提出的可能解套方式,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及第6項規定:「第1項第5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這指的是,依照現行法規,北市府可自行修正「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並訂定相關規定,無須層轉行政院覈准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