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進駐北士科有解?內政部:可訂定辦法設定地上權

內政部指出,區段徵收開發後取得之可建築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覈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與本案專案覈准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不同;另依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同時於第6項規定:「第1項第5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