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村長未棄陸籍遭解職 在野批違憲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早已取得臺灣身分證,卻因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解除村長職務,村民爲她抱不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出身四川,廿八年前嫁到臺灣,十七年前取得身分證。內政部查覈發現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一日起遭解除職務,成爲全臺首位因陸籍問題遭解職的村裡長。她表示,拿的是臺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很不公平,將提訴願爭取權益。
內政部表示,「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未依規定辦理,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公職,解職處分效力,自其就職日起生效。
陸委會迴應,民選公職,兩岸條例沒規定的部分仍適用其他法令,尊重內政部對國籍法解釋處置。
但學者、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批評,賴政府是以行政解釋之名,強行偷渡兩國論,不僅違法亦違憲,已構成對人民服公職權利的實質剝奪。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早已取得臺灣身分證,卻因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解除村長職務,村民爲她抱不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桂宏誠受訪指出,依現行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此條文適用對象應爲「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取得外國國籍」者,與大陸配偶來臺定居後取得國籍者情況截然不同。他舉例,副總統蕭美琴在臺灣接受完國民義務教育後,才以美國人身分到美國生活,正是「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反觀大陸人民來臺,是依兩岸條例經政府許可設籍,而鄧萬華本就不屬於國籍法規範對象,不應援用該條文將其解職,這是行政機關擴權,「強行亂解釋」。
他強調,依兩岸條例,兩岸僅承認擇一戶籍地的「單一身分制」,不涉「雙重國籍」問題;政府這次是故意跳過兩岸條例,以國籍法偷渡兩國論,來置換兩岸觀念,等同以行政解釋超越實質修法,並限制人民參政權,已違法違憲,若政府堅持此解釋,未來所有大陸地區來臺定居的人民,將被視爲擁有「雙重國籍」,無法從事公職,這樣的排除措施已對陸配羣體構成歧視。
桂宏誠並指,若花蓮縣政府願據理力爭,應可依「訴願法」向上提起訴願,聲請暫停解職效力的處分,否則等行政訴訟跑完,任期都結束了。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表示,政府目前的做法反而是違憲又違法。民衆黨立委林國成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也沒有放棄國籍的選項。
富里鄉長江東成表示,內政部去年十月陸續來文,要求用國籍法辦理解職事宜;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目前臺灣與大陸屬於兩岸,並非兩國,以致鄧萬華沒辦法放棄陸籍身分,陸方也不會開立證明,因此決定透過解職將此議題透明化,透過訴願與行政訴訟讓法官認定。他說,不認同內政部把臺灣與大陸解釋成兩國,中央強烈要求地方辦理解職,否則怠忽職守送監察院調查;陸配不具備「外國國籍」概念,陸委會卻認爲臺灣是國家,這個議題還是交給法院依照憲法及兩岸條例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