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中配村長「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 內政部:不服可提訴願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圖/翻攝內政部官網)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有關今(3日)媒體報導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將訴願爭權益1事,內政部迴應,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裡長,均應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鄉公所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是依法行政,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據《中央社》報導,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爲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鄧萬華今(3日)強調,自己拿的是臺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

對此,內政部迴應,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村裡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鄧萬華村長職務系依法行政,其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內政部強調,村裡長如因未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由公所解職,解職處分效力,自其就職之日起生效。

最後,內政部呼籲,前述尚未辦理解職之村裡長,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對未辦理者,公所均應依法辦理解職,各地方政府亦應依地方制度法賦予其對公所指揮監督之權責,積極督促公所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村裡長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