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村長遭解職 律師批內政部「曲解法律」 再翻出1條文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爲全國首名因大陸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中時資料照)

內政部先前查出全臺有5位村裡長具大陸籍,其中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未提出放棄大陸籍證明,鄉公所1日依《國籍法》解職,成爲全臺首例。對此,律師葉慶元直言,內政部要求已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是明顯曲解法律,他並翻出《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指出此時根本不應以鄧萬華無法取得對岸除籍證明將她解職。

鄧萬華來自大陸四川廣元市,30多年前與丈夫相識相戀,1997年嫁來臺灣定居花蓮,17年前取得臺灣身分證,丈夫6年前罹患漸凍症癱瘓,她一肩扛起家計、養育3個小孩,3年前在親友支持下參選村長。對於遭到解職,鄧萬華不滿地說,爲取得臺灣身分證,自己曾返回大陸辦放棄戶籍及國籍,但陸方不承認臺灣國籍,況且她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參選村長時官方爲何沒提出要求?她痛批內政部長劉世芳整天不管民生,專搞政治。

葉慶元4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總統賴清德執政以來,在兩岸關係上採取比前總統陳水扁、蔡英文更激進的立場,不正式宣佈獨立,卻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臺灣是兩個獨立的國家,內政部要求已經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更是明顯曲解法律。他質疑,臺灣在法律上正式切割對岸,如何要求陸配提出拋棄「國籍」文件?尤其對岸也不承認兩岸是國與國關係,根本不可能出具拋棄國籍證明,

葉慶元指出,我國《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明確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據鄧萬華所說,她早已赴大陸辦理棄籍卻遭拒絕。准此,依據法律體系解釋,此時根本不應以鄧萬華無法取得對岸除籍證明將她解職,因她根本不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