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捨花蓮陸配村長遭解職 館長痛批陸委會:逼人逼到如此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28年前從大陸四川嫁來臺灣,17年前取得臺灣身分證,3年前依法當選村長,1日卻因無法提出放棄大陸籍證明遭鄉公所依《國籍法》解職。(摘自內政部網站/羅亦晽花蓮傳真)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28年前從大陸四川嫁來臺灣,17年前取得臺灣身分證,3年前依法當選村長,卻因無法提出放棄國籍證明,1日遭《國籍法》解職。網紅「館長」陳之漢認爲,鄧全心全意地付出,簡直是臺灣模範,「這是愛啊!對臺灣人的愛」,更痛批陸委會竟逼人逼到如此,非常丟臉。
陳之漢昨(3)日在個人YT「館長惡名昭彰」直播,並痛批陸委會逼人逼到如此,令他相當氣憤;陳說陸委會最大任務是促進兩岸和平、兩岸交流,但臺灣的表現卻非常丟臉,對外國人很親切,但對自己的同胞卻如此殘酷。
陳之漢感嘆表示,鄧萬華照顧公婆、6年前患有漸凍症的丈夫和小孩,唯一的收入就是那份村長的薪水,如今卻遭解職,只因她是大陸人;另外,陳說鄧萬華的相關新聞引發許多討論,有些網友留言寫道「木馬屠城記」,意思是鄧萬華是間諜,不能讓這種人拿公職,讓陳不禁直言,鄧的付出簡直是臺灣模範,可以上臺領獎了,值得賴總統頒發模範媽媽,絕對夠格,且現實的時代,有哪個人願意這樣做?鄧不只離鄉背井,到臺灣更是付出了全心全意,「這是愛啊!對臺灣人的愛」。
陳之漢最後也喊話在野立委幫幫鄧萬華,並強調他本身沒有人力跟權力,在野黨的立委不要以幫助中國人爲恥,要以幫助中國人爲榮,這份情能不做嗎?
鄧萬華遭解職引發議論,內政部表示,《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鄧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陸委會表示,大陸民衆取得臺灣身分後,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參選資格有兩岸條例限制,並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尊重內政部對《國籍法》解釋與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