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陸配村長「仍具中國籍」8/1遭解職 她提訴願爭權益
▲具中國國籍村長鄧萬華遭免職,將提起訴願。(圖/翻攝自Facebook/鄧萬華)
記者王兆麟、葉品辰/花蓮報導
內政部今年1月查出5名村裡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立即要求村裡長主管機關依照《國籍法》辦理。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自8月1日起遭解除職務。鄧萬華表示,她持臺灣護照,只因中共政府不承認臺灣是個國家,不願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文件,對她並不公平,因此決定提起訴願爭取權益。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鄧萬華民國86年從中國四川廣元市嫁到臺灣,97年取得臺灣身分證,111年參選學田村長當選。鄧萬華遭解除職務後相當不滿,認爲爲何參選時政府不提出?他要照顧罹患漸凍症6年的丈夫,還要獨力撫養3個孩子,失去這份工作對她的影響很大,因此一定會提起訴願爭取權益。除了無奈,她更是痛批,民進黨不敢宣佈臺獨,叫百姓自己去尋求「放棄大陸國籍證明」,這就是故意「擾民」。
鄧萬華曾致電重慶公安機關嘗試申請,對方卻表示「臺灣的國籍我們不承認,何來放棄之說?」因此並非她不願放棄中國國籍,而是做不到。她也願意簽署切結書,聲明永不恢復中國國籍、不返回原籍地、不聯絡原親屬,只希望能有繼續在臺灣爲民服務的機會。
內政部今年1月表示,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爲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堅守不會變更。
內政部說,大陸地區人民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後,渠等身分既已轉換爲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