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陸配村長遭解職提訴願 原處分撤銷 本人親迴應

出身大陸的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無法提供註銷國籍證明遭鄉公所解職,向縣府提起訴願,縣府撤銷解職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國籍認定爭議遭解除職務,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花蓮縣政府審理後,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將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當事人鄧萬華說尚未接獲相關文件,不清楚內容,但相信臺灣明辨是非好人還是佔多數,語氣急促以丈夫身體不適結束訪問。

鄧萬華爲原籍大陸、現設籍臺灣的居民,於民國97年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與護照,並於111年當選富里鄉學田村村長。內政部於113年函請富里鄉公所確認其是否已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一年內完成喪失其他國籍及提出證明。

鄧萬華提出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但內政部認爲該證明僅屬戶籍註銷,與國籍放棄爲不同法律概念,並非《國籍法》第20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

富里鄉公所於今年7月作出行政處分,自8月1日起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鄧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其早已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中央選舉機關審覈通過參選資格,且兩岸關係非屬國與國,應不適用《國籍法》中「外國國籍」之規定。

花蓮縣政府審理後指出,原處分機關未待中央主管機關釐清「大陸地區是否屬外國」等法律爭議,即逕行作成不利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與第36條所定「一律注意有利與不利事項」之原則,程序尚嫌草率,難謂適法。

因此,縣府上月29日召開訴願委員會,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決定撤銷原處分,並交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

富里鄉長江東成說,內政部函文認爲法律適用性不無疑義,可能對於民選公職人員權利影響甚鉅。內政部爲上級單位,依其要求辦理,希望透過解職讓議題透明化,也鼓勵當事人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讓相關單位依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斷。

江東成說,今天上午已收到公文,會盡速研議花蓮縣政府撤銷原處分的內容,若認爲撤銷處分合理適當,會在最短時間內,給予當事人應有權利的回覆與保障。

現年50歲的鄧萬華,與丈夫育有3名子女,因丈夫6年前被發現是漸凍人,獨自扛起家計也兼顧照顧家庭。記者電話聯繫訪問訴願結果,鄧萬華說目前尚未接獲相關文件,也不清楚內容,但相信臺灣明辨是非好人還是佔多數,語氣匆忙說:「我老公現在身體很不舒服,之後再談。」就掛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