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陸配村長案 內政部:地方無另行解釋空間 將再行文辦理解職

出身大陸的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無法提供註銷國籍證明遭鄉公所解職,向縣府提起訴願,縣府撤銷解職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國籍認定爭議遭解除職務,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花蓮縣政府審理後,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將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內政部14日強硬迴應,指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內政部指出,該部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該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強調,基於該部爲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爲陸委會,該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裡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並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系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爲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爲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